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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医研【2016】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及《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可以在我院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学科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授予学位名称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Medicine, M.S.M.)。

 

第三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相关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资格。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 正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培训基地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 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四) 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申请人员无须提供)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对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将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录用。

(二) 全国统一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可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为学位授予单位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该规培基地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三)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学位课程考核及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 学位课程考核。申请人须根据医学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两个学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补修课程,考核通过并获得相应学分。

2.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 学位论文导师。申请人可在符合医学院当年招生条件的本专业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中选择有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导师对其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完成学位论文培养方案。每位导师指导在读同等学力专业学位硕士申请人最多2名。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须在18个月以上,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结束研究工作后的半年内完成。

(2) 学位论文形式与要求。

① 选题要求。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

② 学位论文形式。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③ 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

④ 学位论文格式要求请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3)学位论文评阅。

① 论文评阅人:医学院聘请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由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②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若有1名专家不同意论文答辩,则需增聘1名专家进行评阅,如果仍不同意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4) 学位论文答辩。

①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为研究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本专业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② 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本临床科研能力。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③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 医学院研究生分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同等学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导师选定、论文工作评价、论文答辩等),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其流程及细则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全日制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可向其所在培养单位递交学位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其申请材料后,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报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后,须在五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到医学院财务处交纳培养经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以下行为,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一) 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二) 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三)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医师资格证书》被注销;

(四)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有关规定处置。在处理以上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学位有关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同时应按照医学院相关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医学院研究生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规定将适时予以修订并参照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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